43. 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股份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可以作為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時所需之股票
(B)公司於公告並將書面申報資料送達金管會後即可下單買回
(C)基於轉讓股份予員工之目的買回自己之股份,其轉讓為自買回之日起最長 3 年
(D)公司買回之庫藏股可轉讓予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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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04), C(371), D(143), E(0) #2571673
統計: A(59), B(204), C(371), D(143), E(0) #2571673
詳解 (共 3 筆)
#7371942
證交法<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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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轉讓股份予員工。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ㅤㅤ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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