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合法要件?
(A)原告須請求作出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B)已踐行訴願前置程序而未獲救濟
(C)原告須證明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實遭受侵害
(D)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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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0), B(7330), C(1116), D(789), E(0) #880483

詳解 (共 10 筆)

#1343608
A原告須請求作出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C不須證明,只要〝認為〞即可,還要先經訴願程序
D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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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1132

(B)已踐行訴願前置程序而未獲救濟=>訴願前置主義。

(D)應改成=>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個月內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106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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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204
只有行政處分可以提訴願
事實行為提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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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763
行政訴訟法第5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採訴願先行主義,須先經過訴願程序(程序合法要件)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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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239
第一、訴願決定的性質為行政處分。第二,課予義務訴訟→採訴願前置→意思就是要先提訴願啦。而訴願先行程序→是指提起訴願前之程序。 訴願前置主義→相當訴願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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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495
提起訴願30日
VS 提起訴訟2個月(訴願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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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905

D請參見訴訟法第106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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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806
撤銷訴訟和課予義務訴訟一定要先訴願才可以訴訟。
要行政機關撤銷處分,還有要求實行義務(發證書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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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707
A&C訴願
D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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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185
(c)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
(共 1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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