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非屬公民參與的缺點?
(A)公民參與過程較為費時
(B)未具專業知識的參與需要更多政策解釋
(C)凸顯政策正當性不足
(D)可能模糊民意代表的職責
統計: A(109), B(168), C(5694), D(684), E(0) #1357710
詳解 (共 3 筆)
| 「公民參與」之意義及其優點缺點: |
1.公民參與之意義:所謂「公民參與」,以往被稱為「政治參與」(political participation),其是指人民具有權力與權利去參與國家政務及公共事務活動的理論與實際。由此可知,「公民參與具有以下四個特點:(吳定等:1994:514)
(1)無論是公民個人或團體均為參與的主體。
(2)公民參與的條件是人民對政府的行動及政策能掌握充分的資訊。
(3)社會上應存在健全的參與管道。
(4)人民以感情、知識、意志及行動的付出做為參與的表示。
2.公民參與之優缺點:由上述可知,公民參與對政府各項活動之進行相當重要,故公民參與具有相當大之優點。但也有無法解決尚待克服之缺點,茲分別列舉如下:(吳定等:1994:515)
(1)優點:
A.可使政府的行動及政策較能符合民眾需要。
B.可增進公、私部門資訊的交換。
C.可透過各種參與管道使不同階層者的利益受考慮及保障。
D.可使政府的施政因民眾的參與,而擴充「合法性」(legiti-macy)的基礎。
E.可進一步落實政府向人民負責的理念。
(2)缺點:
A.公民參與相當費時費事(A)。
B.未具專業知識的參與,對公共事務的處理不見得具有幫助(B)。
C.弱勢團體的參與可能只具象徵意義,而不具實質效果。
D.有組織的團體可能會掌控參與的機會和過程。
E.民意代表與民眾競爭「決策」的權力,可能模糊民意代表的職責(D)。
F.公務員因受公民參與所表達意見的影響,而難以對公共利益真正作全面性的考量。
3.公民參與之主要六種方式:
(1)投票方式:透過定期或不定期選舉投票的方式,可對政府表達支持與否的態度。
(2)請願方式:公民可採取請願方式,向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表達意見或意願。
(3)訴願方式:公民因政府機關違法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訴願及再訴願,以維護個人的權益。
(4)集會遊行:人民對國家重大事項,為表現群眾力量及意見,以促使社會政府甚至國際社會的注意,常採行群眾集會與遊行示威的參與方式。(唯此類式應在法律規範下進行,才不致發生重大弊端)
(5)怠工、罷工及消極抵制:當發生勞資糾紛時,法律準許勞方以怠工、罷工及消極抵制的方式,向資方進行抗爭。有時民眾對政府的措施也可能採取消極抵制的作法,如拒絕認購公債、或非法的抗繳稅捐等。
(6)意見表達:對無組織的公民個人而言,參與國家政務最簡便,但效果並不彰顯者為各種意見表達的方式。包括民意調查、參加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等。
出自http://donhi.com.tw/modules/tad_book3/pda.php?tbdsn=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