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公立學校教師得以組織及加入工會,主要係依據下列何種法律?
(A)教師法
(B)工會法
(C)人民團體法
(D)公務人員協會法
統計: A(186), B(215), C(138), D(6), E(0) #1728633
詳解 (共 6 筆)
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開放教師籌組工會政策立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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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得組織工會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公約及憲法第14條人民之結社自由,為符應世界潮流之趨勢,並基於行政院政策立場之ㄧ致性,以教育專業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基本之處理原則,配合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同意教師可組織工會,惟教師不得罷工。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何項法規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A)教師法
(B)師資培育法
(C)人民團體法
(D)教育基本法
(C)
(B) 工會法
99年6月1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院會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教師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教育部說明其政策立場。
教師得組織工會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公約及憲法第14條人民之結社自由,為符應世界潮流之趨勢,並基於行政院政策立場之ㄧ致性,以教育專業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基本之處理原則,配合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同意教師可組織工會,惟教師不得罷工。另考量現有勞動法系與教育法系在相關法規、制度差異甚大,倘逕自適用工會法,將造成法規適用、競合等等困難,教育部為因應教師組織工會議題,避免教育法系與勞動法系產生競合,98年4月同步研擬配套修正教育三法(教師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98年4月23日並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希賦予教師更多元的結社自由及勞動權,教師在教育現場權利義務更加明確合理。
資料來源: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4F8ED5441E33EA7B&sms=B69F3267D6C0F22D&s=A1DC4343FEC8FCAC
(C) 人民團體法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9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教師法》 第31條第1項第四款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工會法》 第4條第3項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人民團體法》第1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那加入組織及加入教師會是依據人民團體法對嗎?
教師會→人民團體法
工會→工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