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法官與檢察官等司法人員之行為是否會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就審判職務之行為,不會成立國家賠償之責任
(B)檢察官就追訴職務之行使,不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C)法官參與審判之判決被上級審法院撤銷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D)檢察官之追訴行為經判決有罪確定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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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6), B(436), C(581), D(5280), E(0) #1624331
統計: A(676), B(436), C(581), D(5280), E(0) #1624331
詳解 (共 10 筆)
#2343071
國家賠償法 第 13 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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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735
一般來說,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為了維持審判獨立,如果只是審判上的意見、心證的差誤 (像 C選像那樣) ,訴訟制度最多只會有糾正機能。審判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應負國賠責任。
但因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就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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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28
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據此而有國家賠償之立法,此項立法,自得就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立法裁量。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國家就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規定。而同法第十三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則係國家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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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訴訟制度,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其執行職務,基於審理或偵查所得之證據及其他資料,為事實及法律上之判斷,係依其心證及自己確信之見解為之。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同一案件所形成之心證或見解,難免彼此有所不同,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度,予以賠償。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上述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宜任由當事人逕行指為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唯其如此,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方能無須瞻顧,保持超然立場,使審判及追訴之結果,臻於客觀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亦賴以確保。至若執行此等職務之公務員,因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則其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事實,已甚明確,非僅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而己,於此情形,國家自當予以賠償,方符首開憲法規定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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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8198
9F
你根本搞錯文字的意思了= =
"追訴行為"被判決有罪 是指"檢察官的行為"被判有罪
不是指檢察官的追訴行為讓被告的那個人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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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895
國家賠償法 第 13 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重點是需要經判決有罪確定才符合國賠。ex: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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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3476
我的理解是
法官若是其他外部因素(如收$$)而影響判決
就有國賠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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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670
D沒有說是合法還非法啊⋯⋯
如果合法追訴判決有罪不是很正常嗎
題目答案不清楚的有違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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