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雇主為其勞工辦理保險,應於那一天辦理?
(A)勞工到職當日
(B)勞工試用期滿當日
(C)勞工工作滿 1 週當日
(D)勞工工作滿 1 個月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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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6), B(3), C(5), D(3), E(0) #708291

詳解 (共 2 筆)

#1537315

正常通知......當日起算

不正常通知......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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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2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11條(強制保險勞工所屬事業之義務)

符合第六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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