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因為涉嫌實行妨害性自主罪被提起公訴,下列何者有權為甲提出證據調查的聲請?
(A)檢察事務官乙
(B)配偶丙
(C)法定代理人丁
(D)輔佐人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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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359), C(324), D(1306), E(0) #1790478

詳解 (共 7 筆)

#2899870

政府帶便當

證據-輔佐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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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824

證據保全: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

    V.S

證據調查: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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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519

刑訴16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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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7846

(A)檢察事務官乙(X)
(B)配偶丙(X)
(C)法定代理人丁(X;自訴/被告代理人得聲請調查證據)
(D)輔佐人戊(O)

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上的代理人乃受被告或自訴人委任,於偵查中或審判中為被告或自訴人代為訴訟行為之人,其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與被告或自訴人所自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 36 條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 第 37 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刑事訴訟法 第 35 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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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302
第 163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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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944
沒錯,刑訴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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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7573
請問如果是【檢察官】是不是就可以選?
檢察官算當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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