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B)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告發,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C)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自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D)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提起公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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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2), C(10), D(29), E(0) #3525004
統計: A(80), B(12), C(10), D(29), E(0) #3525004
詳解 (共 4 筆)
#6892118
44.
(A)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B), (C) 無此規定
(D) 刑事訴訟法第266條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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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358
刑事訴訟法§239: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A:正確。
B:告發由無告訴權之人向警察或檢察官為之。沒有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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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19: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C:自訴沒有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推定自訴之效力僅限原告所指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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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66:公訴對人的效力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D:公訴之效力僅限檢察官所指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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