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幾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讓
他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
(A)六歲
(B)八歲
(C)十歲
(D)十二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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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7), B(95), C(46), D(1156), E(0) #1916671
統計: A(2867), B(95), C(46), D(1156), E(0) #1916671
詳解 (共 4 筆)
#5812695
| 法規名稱: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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