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案件何者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
(A)選舉罷免事件
(B)違法補稅事件
(C)國營事業約聘人員違反性平法遭解聘事件
(D)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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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2), B(50), C(802), D(108), E(0) #3210089
統計: A(792), B(50), C(802), D(108), E(0) #3210089
詳解 (共 8 筆)
#6042673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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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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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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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536
選舉罷免訴訟
原則: 行政訴訟
例外:(選舉無效、罷免無效、當選無效)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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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535
約聘是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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