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現行法規對於國民小學教師的編制,縣(市)立小學每班編配教師數為?
(A)1.5 人
(B)1.65 人
(C)1.7 人
(D)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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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8), B(2617), C(617), D(134), E(0) #97181
統計: A(2208), B(2617), C(617), D(134), E(0) #97181
詳解 (共 10 筆)
#1064898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103年3月14修正)
第3條--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一百零三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五人。
教育部新聞稿(100年12月1日)
為了解決長期存在部分教育資源不均之情形,教育部將分四年,每年提高教師員額編制0.05,於104學年度達到每班教師員額編制1.7之目標。
1.7人推動情形,參見全國教師工會公文(104年5月5日)
http://www.tneu.org.tw/tneu/uploads/tadnews/tmp/1110/%E5%85%A8%E6%95%99%E7%B8%BD-%E6%9C%89%E9%97%9C%E5%9C%8B%E6%B0%91%E5%B0%8F%E5%AD%B8%E6%95%99%E5%B8%AB%E5%93%A1%E9%A1%8D%E7%B7%A8%E5%88%B6%E6%87%89%E6%8F%90%E9%AB%98%E8%87%B3%E6%AF%8F%E7%8F%AD1.7%E4%BA%BA%E4%B8%80%E6%A1%88.pdf#全教總-有關國民小學教師員額編制應提高至每班1.7人一案.pdf
參考資料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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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696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普通班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九人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 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第三條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 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 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
24
1
#521087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
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
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
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6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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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06
| 第 3 條 |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 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 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 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 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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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02762
101學年度提高至每班1.55人,102學年度提高至每班1.6人。台北市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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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85
現102年應該(B)
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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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562
101學年度提高至每班1.55人,102學年度提高至每班1.6人。台北市1.8
需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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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502
本題答案應以現行103修正後條文為主,請協助更正選項B為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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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853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
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一百零三學年度提高至
每班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
置教師一人。
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一百零三學年度提高至
每班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
置教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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