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不屬於職業災害?
(A)勞工受雇主指派參加職業訓練過程中發生之傷害
(B)勞工從事2份工作,前往第二份工作應經途中發生事故所致之傷害
(C)勞工未領有駕照但受雇主臨時指派運送貨物途中發生車禍所致之傷害
(D)勞工於下班途中違規闖紅燈發生事故所致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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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9), C(53), D(680), E(0) #168948
統計: A(4), B(49), C(53), D(680), E(0) #168948
詳解 (共 4 筆)
#1487694
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及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2.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5.闖越鐵路平交道。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8.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9.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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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791
- 勞保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為執行職務,於前一就業場所逕赴另一就業場所之合理交通途徑而言,不因被保險人係一般受僱勞工或職、漁業工會會員而有所差別。另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於假日臨時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往返日常居、住處所及就業場所應經途中之事故,非屬前開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範圍。相關案件應依上開規定視個案事實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17日勞保3字第09800193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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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107
選項C,雖然勞工沒有駕照而開車運送貨物這件事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但由於是雇主指派的,所以還是符合職業傷害的"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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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792
我選D是覺得因為是員工自己違規造成的,所以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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