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現行法規規定,地方政府如擬開徵地方稅,應由所在議會完成下列何者的三讀立法程序後,始得公布實施?
(A)地方制度法
(B)地方稅自治條例
(C)地方稅法通則
(D)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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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1019), C(327), D(68), E(0) #3427974
統計: A(266), B(1019), C(327), D(68), E(0) #3427974
詳解 (共 5 筆)
#6386751
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
內容: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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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578
| A) | 地方制度法 | 規範地方自治團體的基本組織與權限,為地方立法權的上位法源,非開徵地方稅的直接依據。 |
| (B) | 地方稅自治條例 | 正確。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須制定並完成三讀程序。 |
| (C) | 地方稅法通則 | 由中央立法院三讀制定,作為地方開徵稅捐的母法,非由地方議會三讀。 |
| (D)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規範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支劃分,非開徵地方稅的直接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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