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法第 151 條本文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此所稱權利之性質為何?
(A)占有權
(B)形成權
(C)請求權
(D)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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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69), C(174), D(2), E(0) #3427981

詳解 (共 3 筆)

#6382977
民法第 151 條本文規定:「為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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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046
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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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5565

正確答案是 (C) 請求權

理由說明:

民法第 151 條規定的「自助行為」,其核心目的在於保全權利未來能夠被實現

條文的完整要件(參照民法第152條)包括:「權利人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

從這個要件可以看出,自助行為的發動,是為了避免**「請求權」**的實行變得不可能或顯有困難。換句話說,當事人是為了保全自己未來可以向他人主張的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即請求權),才在緊急情況下採取拘束、押收或毀損等手段。

  • (A) 占有權:雖然保護占有也可能發動自助行為,但其背後的基礎仍是基於所有權或合法占有所生的返還請求權

  • (B) 形成權:形成權是透過單方意思表示來行使的(如解除契約),不需要對他人施以物理上的強制力。

  • (D) 繼承權:繼承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其具體的實現也是透過各個請求權(如請求交付遺產、塗銷不法登記等)來完成。

因此,民法第 151 條所稱的「權利」,其性質最主要、最核心的就是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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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9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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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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