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出國旅遊前,將其 A 犬交付由乙暫為保管。乙之鄰居丙見 A犬可愛, 乃提議購買,乙與丙乃就 A 犬達成新臺幣 1 萬元之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一 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出售甲之 A 犬,為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乙出售甲之 A 犬之行為,為買賣契約,性質上僅為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
(C)乙並無權限出售甲之 A 犬,故乙出售甲之 A 犬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而為無效
(D)乙未告知丙 A 犬非乙所有,丙之信賴應予保護,丙得主張善意取得,從 而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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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62), C(18), D(91), E(0) #3427986

詳解 (共 4 筆)

#642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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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乙與丙就 A 犬達成「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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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436
正確選項為 (B) 乙出售甲之 A 犬之行為,為買賣契約,性質上僅為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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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題涉及台灣民法關於債權行為、物權行為以及出賣他人之物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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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參考台灣民法)
  • 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買賣契約僅是約定未來移轉所有權的契約(債權行為),而非直接移轉所有權的行為(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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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A) 乙出售甲之 A 犬,為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錯誤。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本身是有效的(債權行為有效),而非效力未定。效力未定通常指無權代理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處分行為。
(B) 乙出售甲之 A 犬之行為,為買賣契約,性質上僅為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
  • 正確。乙雖然不是A犬的所有權人,但他與丙成立的買賣契約僅是債權行為,約定未來交付A犬並移轉所有權。法律允許出賣他人之物(只要能履行契約義務即可),此買賣契約本身有效。乙的責任是想辦法取得A犬所有權並移轉給丙。
(C) 乙並無權限出售甲之 A 犬,故乙出售甲之 A 犬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為無效
  • 錯誤。如前所述,出賣他人之物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買賣契約是有效的。無權處分行為(物權行為,例如直接將A犬所有權移轉給丙)才是效力未定(需甲承認)。
(D) 乙未告知丙 A 犬非乙所有,丙之信賴應予保護,丙得主張善意取得,從而買賣契約有效
  • 錯誤。善意取得是針對「物權行為」(交付A犬時)的保護規定,不是使「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買賣契約本來就有效。且善意取得的要件是動產已實際交付且買受人為善意。在本案中,A犬尚未交付,不適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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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95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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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48條 1.物之出賣人,負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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