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為購買乙所有之中古屋,遂支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房屋鑑價費用,不料甲乙簽約後,甲始發現自己遭仲介丙詐欺,而該情事為乙可得而知。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依民法第 92 條規定,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得依民法第 245 條之 1 有關締約上過失之規定,向乙請求賠償 5 萬元 鑑價費用
(C)甲若因此損失轉售房屋之獲利,得向乙請求賠償該所失利益
(D)甲依民法第 245 條之 1 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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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2), C(263), D(76), E(0) #3427994
統計: A(23), B(62), C(263), D(76), E(0) #3427994
詳解 (共 3 筆)
#7258447
錯誤的敘述是 (C) 甲若因此損失轉售房屋之獲利,得向乙請求賠償該所失利益,因為締約上過失的賠償範圍原則上僅限於信賴利益(例如已支出的鑑價費用),不包含可得預期之利益(如轉售獲利),這屬於履行利益的範疇,而締約上過失不賠償履行利益。其他選項(A)、(B)、(D)在法律上(特別是遇到詐欺時)是可能成立的。
分析如下:
- (A) 甲得依民法第 92 條規定,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
- 正確:甲因仲介丙的詐欺而簽約,屬於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甲有權依 台灣民法第 92 條 撤銷該意思表示,使買賣契約因撤銷而溯及失效。
- (B) 甲得依民法第 245 條之 1 有關締約上過失之規定,向乙請求賠償 5 萬元 鑑價費用
- 正確:乙知情仲介丙的詐欺卻未告知甲,對甲構成民法第 245 條之 1 的「締約上過失」。甲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之鑑價費用,屬於締約上過失所賠償的信賴利益,甲可向乙請求賠償。
- (C) 甲若因此損失轉售房屋之獲利,得向乙請求賠償該所失利益
- 錯誤:締約上過失的賠償範圍(信賴利益)不包含「所失利益」(履行利益)。轉售獲利屬於可得預期的利益,而非因信賴契約成立所直接受到的損害,故不能向乙請求。
- (D) 甲依民法第 245 條之 1 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正確:民法第 245 條之 1 規定,締約上過失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除依第 128 條規定時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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