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給付遲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債務人於履行期當日已按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債權人卻忘記此事而出國且未為受領,債務人無須負擔給付遲延責任
(B)於遲延期間應加重債務人責任,即使因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原則上債務人仍須負責
(C)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若於期限屆滿時未為給付,債權人應對其進 行催告,若仍未為給付,債務人則應負擔給付遲延之責任
(D)遲延後之給付,若對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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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00), C(143), D(32), E(0) #342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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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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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債務人於履行期當日已按債之本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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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說明:
  • (C) 錯誤:
    • 本選項的敘述混淆了「確定期限」與「未確定期限」的給付遲延要件。
    • 依據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這意味著,當契約中明確約定了履行的日期(例如 5 月 1 日前交貨),只要期限一到,債務人還沒有履行,就自動地、當然地陷入給付遲延,不需要債權人另外進行「催告」。
    • 需要「催告」才能使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的情況,是發生在「未定清償期」的債務(民法第 229 條第 2 項)。
    • 因此,本選項稱確定期限屆滿後還需要催告,是錯誤的。
  • (A) 正確:
    • 債務人依約提出給付,但債權人未能受領,此時會構成債權人遲延(受領遲延)
    • 民法   第 234 條(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這是給付遲延的「加重責任」效果,除非債務人能證明損害無論如何都會發生,否則在遲延期間,即使是天災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也須負責。
  • (D)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232 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例如,訂購聖誕樹約定聖誕節前送達,但廠商遲至元旦才送來,此時聖誕樹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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