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A)改良他人土地
(B)甲將 A 車之煞車系統改裝在乙之 B 車上
(C)丙擅取丁之廢蚵殼製成超級電容
(D)戊擅自修補己之衣服破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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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9), C(366), D(15), E(0) #3428009
統計: A(7), B(39), C(366), D(15), E(0) #3428009
詳解 (共 2 筆)
#6416952
下列何者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A) 改良他人土地❌民法第811條(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不適用加工規定
- 加工僅適用於「動產」,土地為不動產,不適用加工規定。
- 改良土地可能涉及「附合」(如於土地上建築房屋),所有權仍歸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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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11 條 (不動產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
(B) 甲將 A 車之煞車系統改裝在乙之 B 車上❌民法第812條(動產與動產附合)
構成「附合」而非「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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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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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車系統改裝後成為B車之「重要成分」,依第812條第2項,若可區分主從關係(B車為主物),則主物所有人(乙)取得合成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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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12 條 (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I.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II.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C) 丙擅取丁之廢蚵殼製成超級電容✔️民法第814條但書
適用「加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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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蚵殼原價值低,經加工製成高科技產品(超級電容),加工價值顯逾材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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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814條但書,加工人(丙)可取得所有權,但需賠償材料所有人(丁)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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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屬於加工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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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14 條 (加工)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C)。 |
(D) 戊擅自修補己之衣服破洞❌
不構成「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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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須使動產產生「顯著價值提升」或「新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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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補行為未顯著提升衣服價值(如破洞修復僅回復原狀),加工價值未顯逾材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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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仍歸材料所有人(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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