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經乙、丙之同意,始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B)甲經乙之同意,即可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丁
(C)甲為丁在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應經乙、丙同意
(D)甲為丁在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無須經乙、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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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3), C(239), D(81), E(0) #342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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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7644
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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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6754
一堆鎖鎖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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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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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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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沒有給抵押權特例,所以回歸民法,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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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9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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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19條 1.各共有人,得自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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