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向乙貸款,以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但因 A 地上有 B 屋存在,致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但對於 B 屋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B)乙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對 A 地與 B 屋之價金,有優先 受清償之權
(C)因 B 屋存在,致影響乙實行抵押權,法院得依聲請命第三人拆除 B 屋後 拍賣 A 地
(D)因 B 屋存在,致影響乙實行抵押權,法院得依職權命第三人拆除 B 屋後 拍賣 A 地
統計: A(292), B(75), C(24), D(9), E(0) #3428012
詳解 (共 4 筆)
本題C、D題目是一樣的大家有發現嗎?
核心法條解析: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
這題考的是抵押權的擴張與限制。請記住以下這個公式:
設定抵押權後(先抵後建) + 在抵押地上蓋房 + 影響抵押權實行 = 可以併付拍賣,但不能優先受償。
選項解析:
-
(A) 正確: 根據民法第 877 條,土地抵押權人(乙)於實行抵押權時,若因土地上有建物(B 屋)導致沒人買(影響抵押權實行),可以聲請法院把 B 屋跟土地一併拍賣。但是,乙的抵押權原本只設定在「土地」上,所以他只能拿土地拍賣後的錢,房子賣掉的錢他沒有優先權。
-
(B) 錯誤: 錯誤點在於「對 B 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權」。乙對 B 屋沒有抵押權,所以房子賣掉的錢要歸還給甲,乙不能優先拿走。
-
(C) & (D) 錯誤: 法律為了保護財產價值,原則上是採取「一併拍賣」來解決,而不是隨便命人「拆除」。拆除是極端的手段,不符合此情境的法律程序。
考試關鍵筆記:
-
併付拍賣的前提: 必須是「先設定抵押,後蓋房子」(先抵後建)。
-
如果是「先蓋房,後抵押」: 如果甲先蓋了 B 屋才拿 A 地去抵押給乙,這時候乙實行抵押權時,通常會適用「法定地上權」或「租賃關係」的處理,而非單純的併付拍賣。
-
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人永遠只能對「抵押物標的」優先受償。這題標的是土地,所以 B 屋的錢他絕對不能碰。
- A (正確): 根據 歷史法條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當建築物與土地同屬一人所有,而建築物有抵押權設定於土地上時,拍賣時應併付建築物(B屋),但對 B 屋價金無優先權。
- B (錯誤): 乙對 B 屋價金無優先受償權,所以此選項錯誤。
- C & D (錯誤): 法律並未規定法院能「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第三人拆除房屋,而是要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