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結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原則上各保有其本姓
(B)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C)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負責
(D)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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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 C(626), D(2), E(0) #342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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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1226
 民法1003-1 條家庭生活費用,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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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8025
關於結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夫妻原則上各保有其本姓✔️
  • 民法第 1000 條第 1 項:「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 此條文明確規定,夫妻結婚後原則上是各自保有其原來的姓氏。冠配偶姓氏是一種例外,需要雙方書面約定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因此,此敘述是正確的

(B)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 民法第 1001 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此條文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履行同居的義務,除非有正當理由(例如一方因工作派駐外地、不堪同居之虐待等)可以暫時免除。因此,此敘述是正確的

(C) 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負責❌
  • 民法第 1003條之1 第1項及第2項:「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 根據此條文,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是依據夫妻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因素,並非單獨由夫或妻一方負責。對於因此產生的債務,夫妻雙方應負「連帶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任一方或雙方請求全部或一部的清償。因此,敘述「由夫負責」是錯誤的

(D)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 民法第 1003 條第 1 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 此條文明確規定,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所發生的法律行為(例如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夫妻一方的行為,效力及於他方,他方也應負責,除非有濫用代理權的情形且他方已加以限制(但此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此敘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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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982
題目分析: 本題要求辨識關於結婚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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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0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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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03-1條 1.家庭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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