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被繼承人甲於民國 112 年 6 月間死亡時,有繼承人乙一人,乙為有行為能力人。甲死亡時留有存款、不動產及數筆債務。關於甲遺產之繼承,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於甲死亡時起 2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但法院得因乙之聲請,將 2 個月期間延展為 6 個月
(B)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乙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乙於 6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C)甲之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乙於 2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D)乙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乙不得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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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78), C(35), D(256), E(0) #3428023

詳解 (共 2 筆)

#6415451
被繼承人甲於民國 112 年 6 月間死亡時,有繼承人乙一人,乙為有行為能力人。甲死亡時留有存款、不動產及數筆債務。關於甲遺產之繼承,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於甲死亡時起 2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但法院得因乙之聲請,將 2 個月期間延展為 6 個月❌
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但未明定延展期間上限

民法第 1156 條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I.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II.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III.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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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乙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乙於 6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2項規定:「繼承人未依前項規定陳報遺產清冊者,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 1156-1 條 (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I.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C)提出遺產清冊。

II.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B)提出遺產清冊。

III.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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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之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乙於 2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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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乙不得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民法》第1163條,繼承人若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而處分遺產,不得主張限定責任(即須以自身財產清償債務,不限於遺產範圍)。

民法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民法第 1148 條

1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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