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繼承人於下列何種情況,仍有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A)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B)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C)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D)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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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8), C(195), D(104), E(0) #3428025
統計: A(48), B(38), C(195), D(104), E(0) #3428025
詳解 (共 4 筆)
#7272212
民法 第 1163 條(有限責任利益之喪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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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選項中,只有(C)「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與「喪失繼承權」有關(民法1145條),與「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的民法1163條條文不同,所以(A)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B)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以及(D) 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都屬於會喪失限定繼承利益的情形,但題目問的是仍然有主張利益的,這表示其他選項都「不」適用。因此,這題的題目設計可能假設前面選項(A)、(B)、(D)是喪失利益的,所以答案會是與這三者不同性質的(C) 才能「仍有」利益,但實際上(C)是喪失繼承權,非喪失限定利益。若題目要問「哪種情況會喪失限定利益」,則A、B、D都是。若題目問「下列何種情況,不會喪失限定利益?」,則選項都不對,因為(A)、(B)、(D)是喪失利益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第1163條,喪失限定繼承利益(不得主張限定繼承)的行為包括:
-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 (修法後)限定繼承後未依期限呈報遺產清冊。
選項(C)「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是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喪失繼承權」的理由,與民法1163條「喪失限定繼承利益」是不同法律效果。
結論:
- (A), (B), (D) 是喪失限定繼承利益的行為。
- (C) 是喪失繼承權的行為,與限定繼承利益無關。
如果題目是標準題且選項有誤,一般會假設 (A), (B), (D) 都是反面答案,而 (C) 是「不同類型」的,但實際上 (C) 導致的是更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因此,這道題目本身可能存在問題,因為選項(A, B, D)都是會失去限定繼承利益的情況,而沒有一個選項是「仍有」利益的情況。
若題目假設(A)、(B)、(D)是已知會喪失利益的,則此題無標準答案。
若非要選,最可能出題者想表達的是(C)與(A, B, D)的區別,但在法律上,(C)比(A, B, D)更重,是直接剝奪繼承權,非單純剝奪限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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