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子女稱姓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被認領後應改從父姓
(B)婚生子女得約定從父姓或母姓
(C)養子女得因養父母之約定,而維持原來之姓
(D)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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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 B(3), C(7), D(6), E(0) #3428027
統計: A(399), B(3), C(7), D(6), E(0) #3428027
詳解 (共 2 筆)
#6415772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子女稱姓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被認領後應改從父姓❌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民法第1059條第2項
- 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 同條第2項:「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 「前條」即民法第1059條。其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因此,非婚生子女被認領後,是「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並非「應改從父姓」。如果父母未約定,或約定從母姓,則仍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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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59 條 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B)。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A)。 3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D)。 4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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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59-1 條 1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A)。 2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B) 婚生子女得約定從父姓或母姓✔️
民法第1059條第1項前段:「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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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養子女得因養父母之約定,而維持原來之姓✔️民法第1078條
- 民法第1078條第1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同條第2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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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78 條 1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C)。 2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C)。 3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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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第1059條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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