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B)繼承人應於拋棄繼承時,通知因其拋棄而為繼承之人,未通知者,繼承之拋棄為無效
(C)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D)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 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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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01), C(73), D(35), E(0) #342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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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5749
依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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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敘述是 (B) 繼承人應於拋棄繼承時,通知因其拋棄而為繼承之人,未通知者,繼承之拋棄為無效,因為民法規定拋棄繼承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生效,是否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只是為了讓對方權利不受損,未通知不影響拋棄效力,但建議通知。選項 (A) 拋棄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有效,(C) 第一順位均拋棄時由次親等繼承,(D) 後順位者應於知悉後三個月內拋棄,皆是正確規定。 
各選項解析:
  • (A)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這是民法第1175條的明文規定,一旦拋棄生效,就像從一開始就不是繼承人一樣,是正確的。
  • (B) 繼承人應於拋棄繼承時,通知因其拋棄而為繼承之人,未通知者,繼承之拋棄為無效:這部分錯誤。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但「未通知不影響拋棄效力」。建議通知是為了程序上的完備與誠信原則,避免日後爭議,並非生效要件。
  • (C) 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這是正確的。如果第一順位子女都拋棄,就由孫子女(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D)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 3 個月內為之:這是正確的。後順位繼承人得知自己可以繼承後,也有三個月的拋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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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5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A:正確。該繼承人視同自始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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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4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B:通知獲得繼承權之人與否不會影響原繼承人行使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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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9第一順序繼承人之決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C:正確。 

民法§1176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1.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2.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3.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4.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5.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6.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7.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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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0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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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74條 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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