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男、乙女結婚後生一女丙,丙 6 歲時,甲乙遭遇車禍死亡,並無遺囑。
下列何者為丙之監護人?
(A)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
(B)甲男、乙女之父母當中,與丙同居者
(C)甲男、乙女之兄姊當中,與丙同居者
(D)社會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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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58), C(18), D(7), E(0) #3428024
統計: A(97), B(258), C(18), D(7), E(0) #3428024
詳解 (共 3 筆)
#6415475
甲男、乙女結婚後生一女丙,丙 6 歲時,甲乙遭遇車禍死亡,並無遺囑。
下列何者為丙之監護人?
下列何者為丙之監護人?
(A) 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是在法定順序的監護人均不能或不願擔任,或者為了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有必要時才進行。法定順序優先於法院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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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男、乙女之父母當中,與丙同居者✔️
- 甲男、乙女之父母即為丙之祖父母。
- 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1款,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第一順序之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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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94 條 1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B)。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3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4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C) 甲男、乙女之兄姊當中,與丙同居者❌
甲男、乙女之兄姊是丙的伯叔姑姨。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2款指的是「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是指未成年人自己的兄姊,而非其父母的兄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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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社會福利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是法院在無法依前述順序定監護人,或為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時,可以選定為監護人之一種可能,並非當然的法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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