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關於物權存續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有權具有永久性,無存續期限之問題
(B)普通地上權之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C)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縮短為 20 年
(D)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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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86), C(50), D(110), E(0) #3428016

詳解 (共 4 筆)

#641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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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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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5927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各種「用益物權」及「所有權」的存續期限規定,屬於民法物權編的內容。

正確答案為 (B) 普通地上權之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理由說明:

  • (B) 錯誤:

    • 民法對於「普通地上權」並未設定存續期限的上限。

    • 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地上權的期限,即使超過 30 年(例如約定 50 年、99 年)也是有效的。甚至,當事人也可以設定「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民法第 833-1 條)。

    • 將「30年」的期限限制與普通地上權連結,是常見的錯誤觀念,這個限制是適用於「典權」的。因此,本選項的敘述是錯誤的。

  • (A) 正確:

    • 所有權是對物最完全的支配權利,其性質具有永久性。只要標的物存在,所有權就存續,法律並未對其設定任何期限。

  • (C)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850-1 條規定:「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 這是法律對於農育權的特別規定,本選項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內容。

  • (D)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912 條規定:「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這是法律對於典權的特別規定,本選項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內容。

結論:
民法僅對特定的用益物權(如農育權、典權)設有最長的存續期限,但對於普通地上權則無此限制,賦予當事人較大的契約自由空間。因此,選項 (B) 的敘述與法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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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250
民法§765所有權之權能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A:正確。 

民法§833-1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B:地上權原則上沒有明文規定的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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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50-1農育權之定義
1.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2.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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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12典權之期限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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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0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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