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不動產抵押權乃擔保物權。關於不動產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抵押權之內容,僅限於不移轉抵押物之占有
(B)不動產抵押權之標的,僅限於定著物
(C)不動產抵押權之標的,僅限於主物
(D)不動產抵押權人之權利,僅限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統計: A(204), B(63), C(28), D(102), E(0) #3428010
詳解 (共 2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不動產抵押權」的基本性質、標的與權利內容,屬於民法物權編的核心概念。
正確答案為 (A) 不動產抵押權之內容,僅限於不移轉抵押物之占有。
理由說明:
本題旨在測驗對不動產抵押權基本特性的理解,雖然選項的文字可能存在一些不夠精確之處,但我們需要選擇最符合其核心精神的敘述。
-
(A)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860 條的定義,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不移轉占有」是抵押權最根本、最核心的特徵,也是其與「質權」(須移轉占有)最主要的區別。雖然抵押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優先受償」,但其權利的整個法律結構和「內容」,都建立在這種非占有性的基礎之上。債務人或抵押人得以繼續使用、收益其不動產,正是此制度的精髓。
-
相較於其他選項的明顯錯誤,本選項強調了抵押權的此一根本屬性,被認為是正確的。
-
-
(B) 錯誤:
-
不動產的定義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依據民法第 66 條。
-
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定著物,或兩者皆是。本選項稱「僅限於定著物」,錯誤地排除了土地。
-
-
(C) 錯誤:
-
依據民法第 862 條規定,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與「從權利」。
-
雖然抵押權設定的標的是主物(例如房屋),但其法律效力會擴及從物(例如獨立但附屬於主建物之車庫),因此其標的範圍並非僅限於主物。
-
-
(D) 錯誤:
-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但並非唯一的權利。
-
依據民法規定,抵押權人尚有其他權利,例如:
-
價值保全請求權(民法第 871 條、第 872 條):當抵押物價值減少時,可請求停止行為或回復原狀。
-
實行流抵契約的權利(民法第 873-1 條):依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
依約定以拍賣外方法處分之權利(民法第 878 條)。
-
-
本選項稱「僅限於」聲請法院拍賣,是錯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