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添附物所有權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不動產附合,由不動產所有人與動產所有人共有附合物
(B)於動產混合,原則上由全體動產所有人共有混合物
(C)於動產附合,原則上由全體動產所有人共有合成物
(D)於加工,以加工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為限,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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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35), C(57), D(43), E(0) #342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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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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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249

民法 第 811 條(不動產上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 第 812 條(動產之附合)

1.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2.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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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錯誤: 根據 民法第 811 條(不動產之附合),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而成為其重要成分者,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並非共有,而是由不動產所有人單獨取得。
  • (B)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813 條,動產與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費事過甚者,原則上準用附合之規定,由各所有人按其混合時之價值共有
  • (C)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812 條,動產與動產附合且非主從關係時,由各所有人按其附合時之價值共有
  • (D)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814 條,加工物原則上歸材料所有人,但若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時,其所有權歸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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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237
民法§811不動產上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A:附合物所有權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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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13動產之混和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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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12動產之附合
1.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2.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C:正確。

民法§814加工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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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9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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