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留置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廠房,嗣後甲積欠租金無力償還,乙得扣留 A 廠房內之設備及物品
(B)丙未按時給付丁葬儀社喪葬費用,丁得扣留遺體及遺像
(C)留置權之行使,須以債務人所有者為限
(D)戊與己簽訂合資協議書,其中約定戊對己之股票有留置權,該意定留置權有效
統計: A(308), B(14), C(55), D(30), E(0) #3428007
詳解 (共 2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留置權」的要件與適用範圍,屬於民法物權編的內容。
正確答案為 (A) 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廠房,嗣後甲積欠租金無力償還,乙得扣留 A 廠房內之設備及物品。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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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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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涉及的是不動產出租人的留置權,是一個法定的特別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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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445 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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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乙(出租人)對於甲(承租人)因租賃契約所生的債權(積欠的租金),可以對甲放置於 A 廠房內的設備及物品(承租人之物)行使留置權。此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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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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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是法律上可以作為交易客體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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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具有人格權的屬性,並非財產權的客體,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扣留遺體的行為將嚴重違反公序良俗,是不被法律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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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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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928 條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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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中的「他人」,並不以「債務人」為限。也就是說,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要與所擔保的債權具有牽連關係(即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關係),即使該動產為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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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將其朋友丙的手錶拿去給乙鐘錶行維修,甲未支付維修費,乙仍可留置該手錶,不論該手錶的所有人是甲還是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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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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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法定物權,其發生僅能依據法律的規定,不能由當事人依契約約定而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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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涉及到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 757 條),即物權的種類及內容,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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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約定成立「質權」(意定擔保物權),但不能約定成立「留置權」。因此,所謂的「意定留置權」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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