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將 A 古董花瓶出售於乙,約定 5 日後交付。未料,甲竟於隔日又以更高價錢出售於丙並交付之。此為何種「給付不能」?
(A)自始客觀不能
(B)自始主觀不能
(C)嗣後客觀不能
(D)嗣後主觀不能
統計: A(17), B(22), C(135), D(241), E(0) #3428003
詳解 (共 3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給付不能」的類型判斷,屬於民法債編總論中「債之效力」的核心概念。
正確答案為 (D) 嗣後主觀不能。
理由說明:
要判斷給付不能的類型,我們需要從兩個維度來分析:
-
時間點: 是「訂立契約時」就不能,還是「訂立契約後」才發生不能?
-
自始不能 (Initial Impossibility): 訂立契約時,給付就已經不可能。
-
嗣後不能 (Subsequent Impossibility): 訂立契約時給付是可能的,但在履行前才發生不可能。
-
-
歸責範圍: 是「任何人」都做不到,還是只有「該債務人」做不到?
-
客觀不能 (Objective Impossibility): 對於世界上任何人而言,該給付都是不可能的(例如,標的物已滅失)。
-
主觀不能 (Subjective Impossibility): 僅對於該債務人而言是不能的,但對於其他人而言,給付是可能的(例如,標的物尚存,但債務人已無權處分)。
-
現在我們將本題的案情套入這兩個維度分析:
-
時間點分析:
-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時,A古董花瓶尚由甲所有,甲是可以交付的。
-
給付不能的情況,是發生在契約訂立之後的隔日,因甲將花瓶交付給丙所導致。
-
因此,這屬於嗣後不能。 (選項 A 和 B 錯誤)
-
-
歸責範圍分析:
-
A古董花瓶是否滅失了?沒有,它只是被交付給丙,仍然存在於世界上。
-
給付「A古董花瓶」這件事,對世界上任何人都是不可能的嗎?不是。如果甲能從丙那裡再買回來,或丙願意移轉,給付仍然是可能的。
-
不能給付的原因,僅在於債務人甲已經喪失了對該花瓶的處分權,是甲主觀上無法履行。
-
因此,這屬於主觀不能。 (選項 C 錯誤)
-
結論:
綜合以上兩點,甲將 A 古董花瓶出售並交付給丙,導致其對乙的給付義務無法履行,此情況屬於嗣後主觀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