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向乙購買二手跑車一輛,簽約後,甲發現買貴了,遂於交車日避不見面,乙無法聯絡甲,乙得如何處理該車?
(A)拋棄占有
(B)拋棄所有權
(C)依法為債權人提存之
(D)自行決定以市價變賣,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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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0), C(399), D(41), E(0) #3427999
統計: A(28), B(10), C(399), D(41), E(0) #3427999
詳解 (共 3 筆)
#7327062
正確答案是 (C)。
當乙(賣方)依約履行交車義務,而甲(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避不見面時,甲即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此時乙可依以下法律程序處理:
- 提存(民法第 326 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債務人)得為債權人提存其給付物。對於動產(如跑車)而言,乙可以將車輛提存於法院提存所,以消滅自己的交車義務。
- 自助賣得價金(民法第 331 條):如果該物不適於提存(如易腐壞)或提存費用過高,乙可以在給予相當通知後,聲請法院拍賣或變賣,並提存其價金。
其他選項解析:
- (A)、(B):乙雖為賣方,但在所有權移轉(交車)前仍是所有權人,隨意拋棄占有或所有權會損及自身債權,且無法解決合約爭議。
- (D):乙不能「自行決定」隨意賣掉,通常須經過法院聲請拍賣或具備法定要件,且變賣後的價金應依程序提存,而非僅由乙私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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