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因意思表示錯誤而行使撤銷權者,應對因此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負何種法律責任?
(A)賠償履行利益之損害
(B)賠償信賴利益之損害
(C)債務不履行責任
(D)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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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293), C(33), D(32), E(0) #3427985
統計: A(70), B(293), C(33), D(32), E(0) #3427985
詳解 (共 2 筆)
#6421683
因意思表示錯誤而行使撤銷權者,應對因此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負何種法律責任?
(A) 賠償履行利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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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利益 或稱積極利益:
是指契約有效成立並履行後,當事人可獲得的利益。這通常適用於債務不履行(例如給付遲延、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 -
因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後,契約視為自始無效,自然不存在履行利益的問題。
(B) 賠償信賴利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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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1 條規定:「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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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明確指出,因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 88 條、第89條,如錯誤、不知、傳達不實)而撤銷意思表示者,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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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所指的即為信賴利益或稱消極利益。其賠償範圍是使受害人回復到「倘若未信賴該無效法律行為為有效」時所應有之狀態,也就是填補因信賴該無效行為所生之損害,例如為履行契約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C) 債務不履行責任❌
撤銷後契約自始無效,無債務存在,故無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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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侵權賠償責任❌
錯誤撤銷非屬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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