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數人共負連帶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何者屬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事項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之情形?
(A)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給付遲延者
(B)債權人僅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時,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消滅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對債權人有債權而主張抵銷
(D)債務人中之一人為代物清償而債務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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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43), C(86), D(26), E(0) #3428000

詳解 (共 3 筆)

#6418958
數人共負連帶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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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014
A給付遲延(遲延還錢=債務沒有減少,所以對其他債務人沒有影響)
B其中一人應分擔的部分消滅=債務減少,對其他人有影響
C抵銷=債務減少或消滅,對其他人有影響
D代物清償而債務消滅,對其他人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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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5758
正確答案為 (A)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給付遲延者。
理由說明: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連帶債務中,哪些事項對全體債務人皆生效力(絕對效力),哪些事項僅對該特定債務人生效力(相對效力)。題目要求找出屬於「相對效力」的情形。
  • (A)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給付遲延者:
    • 正確。 依據民法第 279 條規定:「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 給付遲延的責任,是基於該特定債務人未於期限內履行的個人事由,因此其效力僅及於該債務人本人,屬於相對效力。其他債務人並不會因為其中一人的遲延而跟著負擔遲延責任。
  • (B) 債權人僅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時,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消滅:
    • 錯誤。 依據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 這意味著,對一人的免除,會使其他債務人也就該被免除者應分擔的部分同免責任。此事項的效力及於他債務人,屬於絕對效力
  • (C)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對債權人有債權而主張抵銷:
    • 錯誤。 依據民法第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而主張抵銷時,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得主張抵銷。
    • 因此,對一人的抵銷,其效力及於他債務人(在其應分擔部分內),屬於絕對效力
  • (D) 債務人中之一人為代物清償而債務消滅者:
    • 錯誤。 依據民法第 274 條,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或抵銷等行為,致債權人受其全部清償時,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 代物清償與清償有相同效果,只要能滿足債權,就會使全部債務消滅。此事項的效力及於他債務人,屬於絕對效力
結論:
在連帶債務中,(B)、(C)、(D) 皆屬於對全體債務人發生效力(或部分效力)的「絕對效力」事項。(A) 的給付遲延,則是僅對該債務人發生效力的「相對效力」事項,符合題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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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9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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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78條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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