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下列有關中央層級行政法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組織定位為國營事業
(B)得委託考選部統一招考職員,以維護公平性
(C)以自給自足為目標,不得由中央政府核撥經費
(D)應主動公開其年度財務報表和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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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38), C(82), D(1407), E(0) #3427978

詳解 (共 4 筆)

#6383744
行政法人應主動公開其年度預算、決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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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 本法所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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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其組織定位為國營事業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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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D) 應主動公開其年度財務報表和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因此,選項 (D) 的描述與法律規定完全一致,為正確選項。

? 各選項解析

(A) 其組織定位為國營事業 ❌

此選項錯誤。 行政法人的組織定位為 「公法人」 ,而非「國營事業」。

依據《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行政法人是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而設立的公法人,其目的在於引進企業化管理模式,在人事與財務上享有獨立性,以提升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的效率與品質。國營事業則是以企業化方式經營、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兩者在本質上截然不同。

(B) 得委託考選部統一招考職員,以維護公平性 ❌

此選項錯誤。 行政法人的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進用方式由行政法人自行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無須委託考選部統一招考。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據此,行政法人的進用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任用法令之約束。考選部掌理的是國家公務人員考試,行政法人既非行政機關,其進用人員亦非公務人員,自無委託考選部統一招考之適用。

補充說明:僅有當行政法人是由政府機關(構)改制成立時,原機關(構)中隨同移轉的編制內公務人員,始繼續保留公務人員身分。但此為改制過渡期間的特殊情形,並非常態進用方式,亦不代表行政法人可委託考選部辦理統一招考。

(C) 以自給自足為目標,不得由中央政府核撥經費 ❌

此選項錯誤。 行政法人得由中央政府核撥經費,並無「不得核撥」或「以自給自足為目標」之規定。

行政法人的經費來源可包括政府核撥經費與自籌收入,法律並未禁止政府核撥經費。實務上,許多中央行政法人的經費仍高度仰賴政府撥補,例如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太空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等,政府核撥經費占其收入比例甚至高達9成以上。《行政法人法》第35條第2項更明確規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由此可見,中央政府核撥經費不僅未被禁止,反而是行政法人重要的財源之一。

? 重點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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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內容 正誤 簡要理由
(A) 組織定位為國營事業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國營事業
(B) 委託考選部統一招考職員 行政法人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依其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C) 不得由中央政府核撥經費 得由中央政府核撥經費,法律未禁止
(D) 主動公開年度財務報表和績效評鑑報告 依《行政法人法》第38條規定,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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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行政法人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目前共計有 11個 中央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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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名稱 監督機關 主要任務/說明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文化部 一法人多館所(國家兩廳院、臺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等),統籌國家級表演場館營運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國防部 國防科技研發,為國防體系的重要技術支柱
3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應用
4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教育部 培訓國家級運動選手,提升競技實力
5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內政部 推動社會住宅興建及都市更新業務
6 文化內容策進院 文化部 推動臺灣文化內容產業的開發與國際化
7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文化部 典藏我國電影、電視、廣播等視聽文化資產
8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數位發展部 負責國家資通安全技術研發與防護,2023年新成立
9 國家太空中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負責國家太空科技發展與衛星計畫,2023年改制成立
10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教育部 運動科學研究與應用,支援選手培訓,2023年新成立
11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核能安全委員會 核能安全、輻射防護、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等研究,2023年由核能研究所改制成立

二、地方行政法人

地方政府得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目前成立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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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監督機關 施行日期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 高雄市政府 105.8.15
高雄流行音樂中心 高雄市政府 106.8.1
臺南市美術館 臺南市政府 106.2.9
高雄市立圖書館 高雄市政府 106.7.1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臺北市政府 108.5.31
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 苗栗縣政府 108.9.2
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桃園市政府 109.5.1
臺北表演藝術中心 臺北市政府 109.6.5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新北市政府 110.1.1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政府 110.12.20
高雄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高雄市政府 113.7.4
新北市美術館 新北市政府 113.7.17

三、補充說明:行政法人的核心特徵

從上述例子可以歸納行政法人的幾項共同特徵:

  • 公法人地位: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設立,具有人事與財務自主性,不受行政機關人事、會計制度的束縛

  • 執行特定公共任務:該任務須具專業需求、成本效益考量,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

  • 政府核撥經費:多數行政法人的經費仍仰賴政府撥補,例如國家太空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等,政府核撥經費占其收入比例甚至高達9成以上

  • 資訊公開義務:依《行政法人法》第38條,須主動公開年度財務報表與績效評鑑報告,接受公眾監督

四、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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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行政機關 行政法人
人事制度 適用公務人員人事法令 自行訂定人事管理規章,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
財務制度 適用政府會計、審計法令 企業化財務管理,更具彈性
組織目的 執行公權力、提供公共服務 執行特定公共任務,兼具專業與效能
監督機制 立法院、監察院、上級機關 監督機關(如文化部、教育部)依法監督

行政法人制度是政府組織改造的重要一環,旨在將部分不適合由行政機關執行、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的事務,交由更具自主性與彈性的公法人來執行,以提升施政效能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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