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就小額事件,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始得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B)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
(C)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理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D)在小額事件之上訴審程序,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法院應一律使兩造當事人行言詞辯論後始得為本案判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285), C(57), D(13), E(0) #1385941
統計: A(9), B(285), C(57), D(13), E(0) #1385941
詳解 (共 6 筆)
#4198670
民事訴訟法第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在民事訴訟程序又稱「小額事件」。
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補充
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4873-0557c-1.html
4
0
#3516310
(A)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就小額事件,未限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始得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參民訴436-24)
(B)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同上)
(C)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理由,及得於民訴第436-8I範圍內,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參民訴436-15)
(D)在小額事件之上訴審程序,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法院應不使兩造當事人行言詞辯論後始得為本案判決(參民訴436-29)
0
8
#2880975
感謝L 大,已經更正囉~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