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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484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4845

年份:105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48 關於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舉證責任之分配係在本案審理程序經調查證據完畢後為之,法院無庸於爭點整理階段予以闡明
(B)當事人不得以第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有錯誤為理由,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C)家事訴訟事件之審理,並無分配舉證責任之問題
(D)於確認某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兩造爭執買賣契約是否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訂立時,原告應就有該項通謀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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