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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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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4845
> 試題詳解
50 下列何者不受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A)訴訟擔當人
(B)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受移轉人
(C)言詞辯論終結後當事人之繼承人
(D)訴訟代理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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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4), C(28), D(474), E(0) #1385946
詳解 (共 1 筆)
pig6880
B1 · 2017/07/31
#2368268
參考民訴401訴訟代理人本質上是代理人,...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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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IKKI
2026/05/15
私人筆記#8089113
未解鎖
(A) 受效力所及。訴訟擔當人(如法定代...
(共 2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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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有關「聲明證據」及「調查證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聲明所用之證據,但在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得聲明證據(B)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故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先整理爭點(C)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縱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亦應調查(D)為迅速發現真實,並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法院訊問證人或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1385947
52 甲依通常訴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300 萬元,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乙在第一次言詞 辯論期日未到場,第一審法院依職權命甲進行一造辯論後,判決甲勝訴。對該判決,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第一審法院不應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並提出甲之請求已罹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二審法院僅應審理乙消滅時效之抗辯,因為乙既已受合法通知而不到場,第一審法院本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B)第二審法院僅應審理乙消滅時效之抗辯,因為第一審法院雖不應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但該瑕疵已隨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治癒(C)由於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如兩造未合意由第二審法院審判,第二審法院即應將原審判決廢棄,發回原第一審法院(D)雖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如兩造未合意由第二審法院審判,第二審法院仍得裁量決定自為判決或廢棄發回
#1385948
53 下列何者選項之敘述全部不適用認諾效力之規定?①請求公害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②請求調整土地 租金之訴 ③婚姻無效訴訟 ④收養無效之訴 ⑤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A)②③ (B)③④ (C)①④ (D)④⑤
#1385949
54 關於判決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甲訴請乙給付借款事件第一審判決之一部,經合法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B)經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程式致被駁回者,仍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C)第三審判決一律須於送達當事人時始確定(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上訴,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上訴者,仍在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1385950
55 關於上訴撤回與附帶上訴之相關問題,下列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上訴撤回時,如被上訴人已為 附帶上訴,須經其同意 ②上訴撤回後,被上訴人已為之附帶上訴一律喪失訴訟法上之效果 ③第三審法院將判決發回更審後,仍得為附帶上訴 ④當事人撤回上訴後,該當事人仍可能為附帶上訴(A)①③ (B)③④ (C)②③ (D)①②
#1385951
56 關於上訴第三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言詞辯論,惟書記官於言詞辯論筆錄載明出席之法官為乙、丙、丁,而判決書則由甲、乙、丙三位法官簽名。當事人不得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B)第二審法官不知自己與被告有六親等內血親關係,仍本於該被告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該被告得以「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C)甲起訴請求乙賠償侵權行為所受損害,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不知乙為未成年人且尚未結婚,未命補正乙之法定代理人,惟以乙所為時效抗辯為有理由,駁回甲之請求,甲得以乙「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D)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不理被告以原告起訴違背管轄合意之抗辯,逕為實體判決,該被告得以法院違背相關規定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1385952
57 債權人甲起訴請求債務人乙清償借款 100 萬元,第一審判決命乙給付甲 30 萬元,駁回其餘 70 萬元 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以書狀向法院表示:為優先追求程序利益,如判決其敗訴,其不再上訴云云,則甲於上訴期間內仍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B)乙合法提起上訴,甲就敗訴之 70 萬元部分雖合法捨棄上訴權,該敗訴部分仍未於其捨棄上訴權時確定(C)在乙就敗訴之 30 萬元部分已合法提起上訴之情形,甲如捨棄上訴權,應得乙之同意始發生效力(D)甲合法捨棄上訴權後,於上訴不變期間屆滿前,仍得提起上訴,此時應視為其撤回為捨棄上訴權之意思表示,以保障甲之訴訟權
#1385953
58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未補正者,屬上訴程式不合法,應裁定駁回(B)第二審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如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C)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有不完足之情形者,第二審法院不得曉諭原告為補充(D)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如認原判決理由不當,即應以上訴為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
#1385954
59 甲為保全其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聲請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雖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法院仍得命甲供擔保後為假扣押(B)為保障乙之聽審請求權,第一審法院於為假扣押之裁定前,應使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C)假扣押裁定應於確定後,始得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D)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法院予以廢棄者,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即喪失效力
#1385955
60 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 103 年 11 月 起至丙(兩造所生未成年子)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至少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本案審理時,不得斟酌甲、乙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B)法院就第二項聲明之請求,得定期命甲補正明確之請求金額,否則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C)甲、乙得授權各自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就本件第一項聲明成立訴訟上和解(D)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裁判前,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138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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