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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484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4845

年份:105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49 關於第三人參與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B)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受移轉之第三人
(C)法院對於有利害關係第三人為訴訟通知時,應於每次期日將本訴訟進行之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D)受訴訟告知之第三人得自由決定是否參與本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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