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人格權之讓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B)著作人格權之讓與,為非要式行為
(C)著作權人死亡,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即視同消滅
(D)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6), B(123), C(126), D(2716), E(0) #570460

詳解 (共 7 筆)

#831519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59
0
#1020931
第 18 條著作人格權之存續著作人死亡或...
(共 1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256722

人格權不能讓與!
著作財產權可以!

12
0
#2778247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以契約約定以...
(共 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1020926

著作人格權:發表權.匿名權.姓名表示權

第 三 節 著作人格權
第 15 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 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 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 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 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第 16 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 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 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 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2
0
#3332570

所以 如果為 「雇傭關係」可約定「雇用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需要以要式契約為之嗎?

1
1
#2725658
11條不是可以約定人格權歸屬嗎?求救高手
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