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縣議員甲於就職後 1 年不幸身故。關於補選與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缺額原因為死亡,故應辦理補選
(B)其所遺任期超過 2 年,應辦理補選
(C)其遺缺由該次選舉最高票落選者遞補,不辦理補選
(D)缺額若未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未達二分之一以 上,不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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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93), C(28), D(694), E(0) #2687220
統計: A(30), B(193), C(28), D(694), E(0) #2687220
詳解 (共 3 筆)
#5001659
B 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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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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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直轄市議員 |
縣市議員 |
鄉鎮市民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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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選 |
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 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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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 |
應以書面向議會、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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