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與少年,經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該主管機關須在多久內提出家庭
處遇計畫?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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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2), B(445), C(21), D(53), E(0) #1856340
統計: A(2182), B(445), C(21), D(53), E(0) #1856340
詳解 (共 2 筆)
#3160596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
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
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
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
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
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
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
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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