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我國有關法律之廢止,下列何者無須經立法院通過?
(A)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
(B)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經發布施行者
(C)法律規定之事項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D)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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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4), B(222), C(101), D(162), E(0) #1014264

詳解 (共 4 筆)

#1488799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五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20條(修正之情形及程序)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21條(廢止之情形)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第22條(廢止程序及失效日期)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23條(當然廢止)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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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596
(A)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 → 期滿當然廢...
(共 1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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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131
謝謝樓上jerry大大 ,一時誤寫條號,現補充於下:
第23條:(a)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第21條:(b、c、d)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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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070
補充樓上~B乃21條第一項四款,C第二款,D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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