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以下何者賦予我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得以組成職業團體(教師會)之權限?
(A)國民教育法
(B)教育基本法
(C)教師法
(D)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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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6), C(130), D(2), E(0) #110852

詳解 (共 1 筆)

#68710
第 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 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 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 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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