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肩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非屬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事項?
(A)最有利標
(B)履約爭議提付仲裁
(C)減價收受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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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24), C(9), D(61), E(0) #1026175
統計: A(15), B(124), C(9), D(61), E(0) #1026175
詳解 (共 3 筆)
#705036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非屬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事項?
(A) 最有利標
(A) 最有利標
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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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減價收受
政府採購法第53條
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Ⅱ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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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履約爭議提付仲裁
爭議處理須報請上級機關之情形:
1.招標機關不接受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2項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2.招標機關不接受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書面調解建議
政府採購法第 85-3 條第2項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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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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