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身心障礙幼兒屬於需要協助幼兒,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之幼兒,此一規定的法源依據為何?
(A)《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B)《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C)《特殊教育法》
(D)《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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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1), B(417), C(543), D(989), E(0) #2291464
統計: A(3351), B(417), C(543), D(989), E(0) #2291464
詳解 (共 6 筆)
#394733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二 章 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第 7 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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