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請求國家賠償被拒絕時,原則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B)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C)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得針對同一事件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D)人民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上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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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0), B(102), C(174), D(72), E(0) #378206
統計: A(940), B(102), C(174), D(72), E(0) #378206
詳解 (共 7 筆)
#615865
國賠訴訟 ===> " 普通 "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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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67
本題涉及第二次權利救濟
「在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二種公法救濟管道間,學理上所謂「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其係指在兩種權利救濟之方法之中,第一次權利救濟具有優先之地位;換言之,人民如本得以第一次權利救濟手段(行政訴訟)提起救濟排除損害,卻故意不為而任由損害發生,而後再請求第二次之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在法律上應不得為之,否則,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皆不經行政爭訟、而以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如此將導致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規定形同虛設,且勢必會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如此有侵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虞。」
故第二次權利救濟(國賠)被拒,不得回頭再請求第一次權利救濟(行政爭訟)。
引用自:天秤座法律網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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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85
國賠法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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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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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009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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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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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605
國賠法§11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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