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乙家中之鋼琴予以假扣押,實施查封後,第三人丙
主張該鋼琴係其所有,暫時借予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假扣押執行程序屬保全執行程序,丙不得對該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B)假扣押執行程序於執行法院就鋼琴查封完畢時即告終結,丙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丙得對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D)丙雖不得對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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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 C(193), D(44), E(0) #686821
統計: A(2), B(10), C(193), D(44), E(0) #686821
詳解 (共 3 筆)
#5885987
第 136 條: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
A 本就可以主張,與假扣押是保全執行無關
鋼琴是動產,適用的是查封拍賣分配,所以B:查封完仍能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 聲明異議是針對該執行程序的發動要件不該當,本題中法院的假扣押沒有問題,問題出在實體要件上假扣押的不是債務人乙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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