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消費者保護法第 1 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包括「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7 年度台上字第 741 號要旨稱:「醫療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制度,反而不能達成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所明定之立法目的」,應「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範圍之列」。請問這項要旨曾運用下列何種法學方法?
(A)類推適用
(B)準用
(C)目的性限縮
(D)違憲解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0), B(234), C(8856), D(229), E(0) #375401
統計: A(460), B(234), C(8856), D(229), E(0) #375401
詳解 (共 10 筆)
#1190293
限縮解釋→法律解釋層面
目的性限縮→法律適用層面
64
1
#962725
最佳解舉例有誤
憲法 §20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人民指的是男人 ← 這是限縮解釋
限縮解釋與目的性限縮是不同的!
前者是法律解釋層面;後者是法律適用層面,可能制定法律時有漏洞(參考6F)
50
1
#527733
限縮有點像是在幫法條減肥縮小(超越法律文義而使法律文義有所變動)
就像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但是只有男生!
應該是這樣吧= =a哈
46
8
#743614
「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範圍之列」--> 目的性限縮
34
0
#727242
不這樣限制...醫生很容易判刑,進而沒醫生敢幫病人開刀~
18
0
#659210
應「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範圍之列>>>>>既然都適用範圍之分=當然是侷限的程度。無庸置疑
10
0
#526565
不懂...可以請大大們解釋一下目的性限制嗎?!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