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申請集會遊行遭撤銷或變更,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負責人應如何救濟?
(A) 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逕向上級機關申復
(C)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D)向原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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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91), C(1369), D(48), E(0) #1202934
統計: A(16), B(91), C(1369), D(48), E(0) #1202934
詳解 (共 1 筆)
#2675572
集會遊行法 第16條(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I、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II、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III、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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